某公路工程公司与某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5657威尼斯

某公路工程公司与某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12-16 16:43 来源: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9日,申请人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区交通运输局签订《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28日,在合同执行期间,水泥、钢筋、沥青参照江西省造价信息中吉安市造价信息材料价,施工过程中只对水泥、钢筋、沥青进行调差;水泥、钢筋、沥青价格涨跌在±10%(含)以内不予以调整,涨跌在±10%以外时,只对±10%以外的据实调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未及时完成征地拆迁等因素,工程未按期完工,双方约定工期顺延,但直至2020年5月工程仍无法完工。期间因环保政策、砂石政府统一管理等因素,砂石价格飞涨,该公路工程公司要求对砂石价格进行调差,遭到某区交通运输局的拒绝。协商无果后,双方均同意到吉安仲裁委员会就该争议申请仲裁。2020年8月30日,我委在依法受理后不到两个月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服裁。

【争议焦点】

1、砂石的巨大涨幅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还是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2、合同工期外砂石等材料的调差是否要参照合同工期内水泥、钢筋、沥青涨跌在±10%(含)以内不予以调整的约定?

【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区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内(即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1月28日),砂石材料价格参照江西省造价信息中吉安市造价信息材料价据实调整;砂石价格涨跌在±10%(含)以内不予以调整,涨跌在±10%以外时,只对±10%以外的据实调整;砂石调差依据为招标控制价中财政评审基准价(江西省造价信息中吉安市2017年9月材料单价)为基础。具体材料价格以江西省造价信息(吉安市)每月发布的信息价为调价依据,据实计量调整(调差的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算);

二、上述《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外(从2019年1月29日起算)施工过程中的砂、块石、碎石、柴油、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沥青、沥青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参照江西省造价信息中吉安市造价信息材料价据实调差,申请人不承担±10%(含)以内不予调整的调差风险;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案例评析】

关于合同期限内的材料上涨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还是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问题,在申请人施工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的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存在拖延,导致申请人施工工期顺延,期间因国家政策及市政府对砂石资源统一调配、定价、销售,部分砂石材料价格涨幅较大。上述重大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如果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导致申请人的巨大亏损。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要求对合同第七条第1款部分内容进行变更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将砂石材料纳入材料调差范围。

关于工期顺延期间的材料调差是否应受到合同期限内±10%(含)以内不予以调整的问题,本案中,因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违约损失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工期顺延期间的材料调差不受±10%(含)以内不予以调整的限制。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申请人某公路工程公司与某区交通运输局签订合同时,双方对材料风险约定不足,导致作为公路施工最基础材料之一的砂石事实上进行了无限风险约定。因征地拆迁推进慢,导致工程多次推迟开工,期间因为环保政策、砂石政府管理等因素,砂石价格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涨幅达100%以上,给施工造成了巨大成本压力,进一步导致施工推进慢。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进行合同约定时,尽量减少无限风险约定,对于材料调差,可在常见的5%-10%(含)以内不予以调整约定之外,对于其他主要材料可约定价格涨跌在±30%(含)以内不予以调整,超过涨跌幅度以外的据实调整,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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